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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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丰台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丰台教育系统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
现将《丰台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丰台区委教育工委
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主题词:教育 审计 联席会议 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共印14份(网上下发)
丰台教育系统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关于印发丰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制度的通知》(丰纪发〔2009〕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建立丰台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教育纪工委(监察科)、组织科、审计科、财务科、人事科组成。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教工委、教委主要领导牵头,教育纪工委负责召集。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科,办公室主任由审计科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事项的执行。
第五条 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听取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安排下一年度审计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教工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年度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临时增加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二)指导和协调全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
(五)审定重大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六)听取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七)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八)组织召开全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九)指导基层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教育纪工委(监察科)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建议;
2.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介绍被审计对象个人的有关情况;
3.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
4.受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移送事项,并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移送事项的办理情况;
5.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情况,负责对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廉政规定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6.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备案,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组织科、人事科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工委、教委意见和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提出下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办理委托事项;
2.向审计科提供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和线索;
3.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参与、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
4.根据需要,对审计中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
5.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财务科的主要职责:
1.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和保障;
2.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经费预算批复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参与、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4.协助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执行扣缴由财政拨款的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财政的违规违纪资金;
5.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6.依法处理经审计查出的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
(四)审计科的主要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负责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所需经费的预算编制;
3.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并向有关领导、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
4.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依法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5.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向上级机关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
第八条 审计结果运用是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在干部教育监督、管理、职务任免、升降和考核奖惩工作中,在国有资产监管和财政监督工作中或在做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1.对审计科审计移送处理书提出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建议,及时核查,向教工委提出处理建议,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科。
2.对审计部门审计移送处理书提供的案件线索,或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被审计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核查、追究责任。严重违规违纪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向教工委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应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3.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廉政状况的依据之一。
4.结合审计结果,必要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5.对审计结果反映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 组织科在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升降和考核奖惩工作中,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1.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损失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做出组织处理。
2.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组织部门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等。
3.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升降和考核奖惩工作中,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并向联席会议通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4.审计结果报告及有关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材料,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三)财务科在财务监管中,应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1.协助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
2.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四)审计科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1.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需要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改进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2.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依法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3.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应专题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
4.审计结果显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执行财经法规情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财政财务管理规范有序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表扬。
5.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规违法问题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计结果公告。
6.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7.审计科每年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报告。
第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内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的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三)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调查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给予必要的处理,并书面报告审计科。
(四)根据审计科的审计建议和有关部门的审计整改要求,全面检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以上情况,被审计单位应书面报告审计科和有关部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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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丰台教育系统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基层单位:
现将《丰台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丰台区委教育工委
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主题词:教育 审计 联席会议 通知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共印14份(网上下发)
丰台教育系统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关于印发丰台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系会制度的通知》(丰纪发〔2009〕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效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作用,建立丰台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教育纪工委(监察科)、组织科、审计科、财务科、人事科组成。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教工委、教委主要领导牵头,教育纪工委负责召集。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科,办公室主任由审计科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事项的执行。
第五条 联席会议每年不少于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参加。联席会议主要听取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安排下一年度审计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教工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年度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临时增加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二)指导和协调全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
(五)审定重大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六)听取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七)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八)组织召开全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九)指导基层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教育纪工委(监察科)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建议;
2.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介绍被审计对象个人的有关情况;
3.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
4.受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移送事项,并负责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移送事项的办理情况;
5.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情况,负责对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廉政规定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6.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备案,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组织科、人事科的主要职责:
1.根据教工委、教委意见和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提出下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名单,办理委托事项;
2.向审计科提供需要查证事项的建议和线索;
3.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参与、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
4.根据需要,对审计中查明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
5.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财务科的主要职责:
1.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和保障;
2.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经费预算批复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参与、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4.协助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执行扣缴由财政拨款的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财政的违规违纪资金;
5.针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6.依法处理经审计查出的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
(四)审计科的主要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负责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项目所需经费的预算编制;
3.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并向有关领导、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
4.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依法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5.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向上级机关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
第八条 审计结果运用是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在干部教育监督、管理、职务任免、升降和考核奖惩工作中,在国有资产监管和财政监督工作中或在做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1.对审计科审计移送处理书提出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建议,及时核查,向教工委提出处理建议,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科。
2.对审计部门审计移送处理书提供的案件线索,或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被审计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核查、追究责任。严重违规违纪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向教工委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应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3.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廉政状况的依据之一。
4.结合审计结果,必要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5.对审计结果反映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 组织科在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升降和考核奖惩工作中,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1.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发生的重大损失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应按有关规定做出组织处理。
2.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存在违规违纪问题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组织部门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等。
3.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升降和考核奖惩工作中,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并向联席会议通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4.审计结果报告及有关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材料,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三)财务科在财务监管中,应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1.协助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
2.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多发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四)审计科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充分运用审计结果。
1.对于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需要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改进的,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2.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依法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3.依据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应专题报告并提出审计建议。
4.审计结果显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执行财经法规情况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财政财务管理规范有序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表扬。
5.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规违法问题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计结果公告。
6.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7.审计科每年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报告。
第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建议。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内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工作的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三)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调查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给予必要的处理,并书面报告审计科。
(四)根据审计科的审计建议和有关部门的审计整改要求,全面检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以上情况,被审计单位应书面报告审计科和有关部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