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教发〔2011〕20号
关于对公办幼儿园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
依法进行规范清理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工作,提高学校依法办学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有关民办学校办学的相关规定,区教委决定对公办幼儿园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进行规范清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公办幼儿园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二、依法对公办幼儿园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进行规范清理
各公办幼儿园要对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行进行规范清理。对于未达到“四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必须采取措施进行规范。校园校舍未独立的必须变更校园校舍,使其真正达到与公办学校校园校舍相分离。财务、招生、颁证未独立的必须改变为独立的形式。无法达到条件要求的民办学校必须停止办学。
外区县审批的民办培训学校在丰台区增设教学点,需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在区教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本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在本区增设教学点需在民办教育科备案。
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需经区教委民办教育科审核把关,未经审核把关不得开展活动。
公办学校(园)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三、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此次规范清理工作,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达不到条件要求的民办学校要先停止教育教学活动。自查自纠时间为
(二)学校自查自纠结束后,及时到教委民办教育科办理变更或终止等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时间为
(三)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教育纪工委、监察科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